1、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:
(1)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、结构计算书、热工性能计算书、设 计变更文件、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;
(2)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;
(3) 幕墙工程所用材料、构件、组件、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 产品合格证书、性能检验报告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;
(4)幕墙工程所用硅酬结构胶的抽查合格证明;..批准的 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酬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;石材 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检验报告;
(5)后置埋件和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验报告;
(6) 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、水密性能、抗风压性能及层间 变形性能检验报告;
(7)注胶、养护环境的温度、湿度记录;双组分硅酣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;
(8)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接地点之间的电阻检测记录;
(9)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;
(10)幕墙构件、组件和面板的加工制作检验记录;
(11) 幕墙安装施工记录;
(12)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;
(13) 现场淋水检验记录。
2、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:
(1)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;
(2) 石材、瓷板、陶板、微晶玻璃板、木纤维板、纤维水泥 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弯强度;严寒、寒冷地区石材、瓷板、陶 板、纤维水泥板和石材蜂窝板的抗冻性;室内用花岗石的放 射性;
(3) 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、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、相 容性试验、剥离粘结性试验;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;
(4)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;
(5) 防火、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;
(6) 铝材、钢材主受力杆件的抗拉强度。
3、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:
(1)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、锚栓及连接件;
(2)构件的连接节点;
(3) 幕墙四周、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;
(4) 伸缩缝、沉降缝、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;
(5)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;
(6)幕墙防雷连接节点;
(7)幕墙防火、隔烟节点;
(8)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。
4、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:
(1)相同设计、材料、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,不足 l0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;
(2) 同一单位工程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;
(3)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,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 墙的结构、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,由监理单位(或建设单 位)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。
5、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内容、检验方法、 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 JG] 102 、《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 JG] 133 和《人造板材幕 墙工程技术规范》 JG] 336 的规定。
6、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、刚度和相对于主 体结构的位移能力。当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 件采用螺栓连接时,应有防松动措施。
7、 玻璃幕墙采用中性硅酣结构密封胶时,其性能应符合现 行..标准《建筑用硅酣结构密封胶》 GB 16776 的规定;硅酣 结构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。
8、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。
9、硅酣结构密封胶的注胶应在洁净的专用注胶室进行, 且养护环境、温度、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使用规定。
10、 幕墙的防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..标准《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》 GB 50016 的规定。
11、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,其数量、规格、 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
12、幕墙的变形缝等部位处理应..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 的完整性。